2010年4月,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针对王明等下岗职工群体上访,堵塞交通,扰乱公共秩序和企业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对王明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治安行政处罚。王明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10年5月诉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龙潭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定于2010年5月31日开庭审理。开庭当日,一些同企业下岗职工误信此案审理与下岗事宜有关联,百余下岗职工均要求旁听,而且道听途说,无理扰乱法庭秩序,一度造成庭内外秩序混乱,各种传言不断。见此情景,审判长果断休庭,马上向主管院长汇报。经紧急协商后,合议庭决定择日开庭。二次开庭前鉴于本案特殊情况,虽申请旁听人员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无关,但为避免无端传言造成的不良后果,更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院里决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法委有关领导参加庭审。2010年6月3日庭审当天,院里作好充分准备,组织好旁听人员秩序,并对参加旁听的百余名人员采用先进的身份证验证手段,秩序井然,整个庭审有序进行。五名人大代表、二名政协委员及政法委执法监督科人员观察了庭审。
审案过程中,多数职工听庭感觉与下岗事宜无关,自动有序退庭,案件3个小时审理完毕。庭审结束后,原告对庭审过程表示信服。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审理,使原告从根本上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化解了其极端的不满情绪。次日,原告打电话要求撤回告诉,并于6月7日到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面对有限的审判资源与众多诉讼需求之间的矛盾,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在法院的审判职能部门中,行政审判应当事人一方为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处理的如何至关重要。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使政府管理与百姓的利益矛盾不被激化。这便要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同时,更要具备全局性。判决不是目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是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