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紧扣“和谐司法”理念,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能动司法,主动作为,通过采取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促进依法行政,为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加强司法建议。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职能,结合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在某一时期、某一领域内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协助和促进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和执法行为。5年来,共发出各类司法建议30余份,从法制角度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当好“参谋”和“助手”,营造了行政审判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联系沟通。切实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围绕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等工作,加强信息交流、案件分析和法律研讨,着力搭建政府、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沟通联系的新平台;建立了与区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对个案中反映出的潜在性问题,及时通过行政审判动态信息、司法建议等形式通报区政府法制部门,便于政府及早掌握相关信息,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也为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协调处理行政争议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加强业务指导。深入相关行政机关宣讲行政诉讼法律知识,进行专项执法培训,通过个案分析、上法制课、专门座谈、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等方式,积极帮助行政机关查摆执法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根源上杜绝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求效率失公平”的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行政纠纷发生。2003年以来,先后针对交通管理、公安行政、工商执法、建设规划、房地产登记等司法问题开展走访、座谈、培训30余次。
加强司法服务。变“事后被动监督”为“事前指导防范”,充分运用审判专业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制定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转制等政策,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行政机关完善相关政策,有效避免地方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冲突,为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