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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为民终不悔,能动司法见成效
学习陈燕萍事迹有感
作者: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李拥军  发布时间:2010-06-04 09:00:09 打印 字号: | |
  从上世纪80年初起到90年代末,我国在民事审判方面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其特点可以概括为:1、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对证据的收集被限制;2、强化庭审功能,当事人成为庭审的主角,强调“一步到庭”;3、实施“证据失权”制度,当事人不依法举证的责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经过该时期的改革和探索,我国民事诉讼法较以前有了较大改观。但是,纵观这次改革,都是以发达法治国家的诉讼体制的理念和技术为蓝本,探索者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不打折扣的将其“移植”过来,而对该“标本”的实际接受者——我国的实际国情研究不多,其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在此阶段我国的民事纠纷数量猛增,有关法院的上访也大大增加。大量无法及时化解的社会矛盾,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制约了经济的发展。针对这种现象,学界和司法界不由深入思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法律越来越严密了,但效果为什么却不理想呢?

  2010年1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陈燕萍先进事迹报告会。报告指出,江苏省靖江市江阴园区人民法院的陈燕萍法官在基层法庭办理3000多件案件,没有一件被投诉,没有一件被信访,老百姓对陈燕萍的好评如潮。陈燕萍的诀窍是什么呢?其实陈燕萍的做法和最高院提倡的司法为民的方针是一脉相承的,从陈燕萍身上可以看到,仅仅照搬西方的所谓先进法治经验对我国来说未必能解决实际问题,只有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才能有效解决现阶段存在的多重矛盾。那么我们要学习的是陈燕萍的什么经验呢?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学习陈燕萍的以下做法:

   真情演绎,贴近群众。

  “法官不是官,不能摆官样”,陈燕萍经常说这样一句话。这句话平凡而又有哲理,法官在人民群众的眼里,代表着法律,代表着公平和正义,与一般的政府官员不一样,法官承担着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因此,老百姓都将法官视为具有决定大权的官员。但是,在陈燕萍的眼里,法官不是行政机关发号司令的官员,而是为老百姓服务的公仆,在老百姓受到冤屈之后要为老百姓鸣不平,处不公。决不能将自己视为高高在上的大老爷。陈燕萍在处理案件时习惯到案件发生地办案,不喜欢坐在法庭里,陈燕萍认为,深入到田间地头,可以方便当事人,避免送达不到或送达延误,同时也可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人心都是肉长的,陈燕萍的真心为民,使得很多当事人深受感动,对陈燕萍充满信任,再棘手的案件,只要到了陈燕萍的手中,都能迎刃而解。

  深入调查,能动司法。

  在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落后山区和偏远地区,老百姓的经济水平和文化水平都不太高,法律知识欠缺,有些人连律师都请不起。有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证据、证人是怎么回事,更不要提举证时限、证据失权、证据质证等专业的法律术语了,甚至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说我就是证人。办案法官如果严格依照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证据失权制度进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很有可能会使手中握有重要证据的当事人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旦判决对自己不利时,当事人会觉得很憋屈,觉得自己有理怎么会输呢。这样,案件在法律程序上好像没有任何毛病,但很有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到处上访的结果,甚至会导致民事矛盾的激化。办案法官好像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行使审判权,但事实上是对法律条文的片面理解。法律是调控社会的法,不是做实验的程序,如果一个判决达到没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不能够定纷止争,那么,这个判决就不是一个完美的判决,这个法官也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陈燕萍在审理民事纠纷时决不机械运用法律程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分别对待,对症下药,想尽一切办法,让事情的真相浮出水面,使法律真实尽量接近客观真实。也许你会质疑陈燕萍的做法,认为这样有违司法中立之嫌疑。其实不然,陈燕萍深刻领会法律的内在精神,以解决老百姓实际问题为目的,心系百姓,这是最高院提倡的能动司法,是司法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形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

  深入浅出,释法析理。

  作为一线审判的法官一般都接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特别在法学院或法律系里,法学教授对刚入学的学生要进行“脱俗”训练。换句话说,作为一名法学院学生,你不能张口就是大白话,而是要用法律语言,比如,告状的要说成当事人,政府行为要说成行政作为或不作为等,这就是所谓的法言法语。法言法语可以让语言简练、准确,有利于法律专业的建设和业内交流。但是,普通老百姓对法言法语根本就不懂,特别是在严肃的庭审过程中更是一头雾水。针对这种情形,陈燕萍根据当地的情况,学会听懂当地的方言,并能够运用方言和当事人交流。她用打比方、作对比的方法把深奥的法律知识转化为百姓一听就懂的话。“有理写在判决上”,陈燕萍在写判决时也尽量用通俗的语言,特别是本院认为部分,陈燕萍想尽办法,让当事人一看就能明白自己为什么会输,为什么会赢,让当事人赢得理直气壮,输得心服口服。在作出判决后,陈燕萍一般会亲自把文书送给当事人,对当事人所持的疑问,她都会当面阐述清楚。

  注重调解,化解纠纷。

  对于民事法官来说,面对数量激增的案件,判决是最省事省时的,而调解相对来说比较麻烦。 但是,一纸判决虽然已经作出,在法律上没有什么可以挑剔的,然而,由于当事人感情上的结没有解开,他们之间的矛盾有可能没有真正化解,这种隐患很可能在某一天激化爆发,也有可能造成“一代官司三代仇”的矛盾宿怨,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陈燕萍认为,我国乡里之间是熟人社会,低头不见抬头见,老百姓之间具有淳朴的感情,处理纠纷用调解方式效果会更好,判决是治标不治本的堵的措施,而调解则是治本的疏导方法。在陈燕萍办理的一起婚姻家庭案件中,弟弟坚持要分祖业,但哥哥不同意,陈燕萍通过做弟弟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同胞兄弟血浓于水的深刻道理,最终调解结案,兄弟俩重归于好。陈燕萍在做调解工作时不靠卡压忽悠,而是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调动各种关系的方法,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促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陈燕萍也真正成长为一名"原告放心,被告信服,群众满意"的法官。

  在我们吉林中院,有很多像陈燕萍一样兢兢业业的法官,如果我们能够进一步理解并掌握陈燕萍法官的方法内涵,心系百姓,能动司法,我们的工作就会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审判工作将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到那时,我们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将成为世界法制之林的一朵奇葩。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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