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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法院四举措让民商事案件调解见成效
作者:郭金夫  发布时间:2010-06-02 09:20:35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管理推进年”活动,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商事案件入手,积极服务,主动作为,不断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取得显著成效。截止4月份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94件,审结273件,调解和经调解撤诉的民商事案件210件,占已结案件的76.9%,其中婚姻家庭类纠纷调撤率达78%。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17.32%、11.49%。

  做好“庭前调解”。利用法官亲自送达的优势,接案后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对简易案件和极易激化矛盾的纠纷案件,进行细致地调查分析,找准案件争议的“焦点”,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按照双方最能接近的路径,促成当事人在庭前调解,实现案件开庭前消化。同时,把单独调解和双方面对面的调解结合起来,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做好“庭中、判前调解”。加强法院内部的配合联动,充分发挥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庭和分管院长四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自的优势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开庭的案件,尽量简化程序,凡双方当事人请求调解的当即调解。对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宜当庭调解的案件,对当事人分别做工作,依法指出各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适时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庭审中不能达成协议,在即将作出判决前,给当事人一次最后的调解机会,将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

  完善考核办法。将调撤率作为考核民商事审判工作重中之重的指标纳入岗位目标 考核办法中,在评先晋职时予以充分考量。对年度调解结案数量居首的法官进行表彰,并给与物质奖励,对调解工作成效较差的部门和个人规定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先评优。同时制定了评选年度“调解能手”、“调解先进集体”、“调解先进个人”的奖励措施。

  完善内外监督制度。建立案件监督责任制,强化院长、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规范对重大案件的审判管理,制定和实行重大案件报告、报审制度。主动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聘请廉政监督员,改进和规范民商事审判工作。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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