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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法院四项措施防止民事审判隐性超审限现象发生
作者:郭金夫  发布时间:2010-05-27 14:55:01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针对当下法官通过滥用审限上的自由裁量权,或者使用虚假手段掩饰案件超审限的现象,积极从制度建设、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努力,力求在保持审判公正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切实减少超审限情况的发生。

  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素质。加强对法官法理功底和业务水平的培训,防止因法官业务素质低下而延误诉讼。同时严把案件审限关,对不符合延长条件的,不予延长;确需延长的,要视具体情况,经庭长审核后,由主管院长批准。对事后补签的一律按超审限对待。

  建立规范的案件流程制度。立案庭统一立案后,通过庭审排期制度,把案件审理顺序、审理日期等环节用制度确定下来。同时由审判监督庭对已受理的案件实施审理期限的跟踪督查。对适用简易程序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尚未审结的案件,及时向承办案件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提出“督办案件意见书”,督促审判人员及时审结。程序转换或延长审限、中止诉讼的情况,应报审判监督庭备案。

  实行审限公示制度。立案和送达起诉状时,将案件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程序期间说明以通知书的形式发放给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立案日期、应审结的期限以及延长、中止、中断等法定变更审限的事由和程序,和审限监督部门联系方式等,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避免由此引发上访、闹防情况发生。

  强化超审限处罚措施。对不符合规定转换程序、延长审限、中止诉讼或在卷宗中造假的行为,按错案追究责任,对因主观原因造成案件长期超审限,与岗位制挂钩,采取一定的行政、经济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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