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难”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大严峻的问题,随着这个问题的出现也引发出了不少纠纷。近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几起“特别”的债权纠纷。2008年8月,杨明委托李亮为其办理工作,李亮以找工作需要花钱运作为由收取杨明5万元钱作为运作经费,并给杨明出具欠条,承诺如果工作办不成将钱如数退还。事后被告李亮未能给杨明安排工作,并拒绝将5万元钱退还杨明。杨明诉至法院,要求李亮按照欠条的约定退还5万元钱并支付利息损失。
龙潭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明花钱委托李亮为其安排工作,意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工作机会,损害了其他未就业人员公平竞争的权利,同时助长了社会上的歪风邪气,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此,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杨明要求李亮返费用的诉讼请求并非其合法权益,法律不予保护。
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后,这几起案件的原告均向法院申请撤诉。这几起案件不仅给当事人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道德课,也提醒着人们,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不但要遵守法律规定,而且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上的公序良俗。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