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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剑扬正义 一纸判决惩恶行
吉林中院对两起命案死刑犯执行死刑
作者:顾阳 赵跃武 张绍航  发布时间:2010-05-26 16:31:50 打印 字号: | |
  5月19、2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刘世斌故意杀人案、邢壮绑架案中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这两起案件均在2009年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死刑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5日,被告人刘世斌因与被害人张明之母发生感情纠葛和经济矛盾,产生报复之念,遂携带尖刀至桦甸市第五中学学校门口,当被害人张明走出校门时,刘世斌上前拽住其领口并将其强行拖出十余米。被害人反抗,刘拿出尖刀照其胸腹部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明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被告人刘世斌于2008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世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邢壮于2008年上半年产生绑架他人,勒索钱财之念。2008年7月初,邢壮在蛟河市长安街发达游戏厅认识被害人王云山,并决定绑架王。同年7月26日8时许,邢壮找到被告人邢亮,预谋实施绑架犯罪。10时许,二人将王云山从蛟河市长安街发达游戏厅骗至邢壮家中,邢壮用胶带将王捆绑,问出王云山奶奶李叔芬的电话号后,给李叔芬打电话,索要赎金20万元,并威胁如不按时准备赎金,就让王云山遭罪。18时许,邢壮见李叔芬仍未送赎金,又恐被家人发现,便产生杀害王云山之念,遂用手拧王的脖颈、用塑料袋捂其的头面部,用木头??踊鞔蛲跬凡渴??将其打昏后抱到仓房内藏匿,因见王未死,便用手捂住被害人王云山的鼻子和嘴,将其杀死。被告人邢壮、邢亮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壮、邢亮犯绑架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相应附加刑。

  这两起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刘世斌、邢壮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残害他人生命,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也给被害人家属精神上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吉林中院对被告人刘世斌和邢壮执行死刑,犯罪分子的罪恶行径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两起案件同时也警示人们,遵守法律,关爱生命,珍视生活。(两起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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