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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进一步完善“大审管”功能设置
作者:陈长才 赵跃武 顾阳  发布时间:2010-05-25 09:15:32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大审判管理”格局构建中,从强化审判管理效能的目的出发,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四大功能。

  完善案件评查功能。实行常规评查。主要是卷宗评查,即设专人对各类已结案件的卷宗在归档前进行形式审查,同时还对卷宗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进行审查,以确保网络流程信息与卷宗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实行重点评查。主要是对“三不”、“六滥”案件(即裁判不公、效率不高、司法不廉案件特别是滥发回、滥改判、滥维持、滥启动、滥执行、滥中止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具体做法是实行全面评查,即从立案、保全、排期开庭、庭审笔录、合议笔录直至判决结果进行全方位评查。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按照“哪个环节出问题,哪个环节负责”的原则,根据错误性质、严重程度,提交院问责委员会研究决定问责。实行专项评查。主要是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评查和多发性、突出性问题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又分为宣判前评查和归档后评查,审判前评查重在对文字、标点、语法等方面的语文评查,归档评查重在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论理分析、法律适用、判决主文等方面进行实质性评查。

  完善流程管理功能。主要是对立案、审判、执行、信访以及所有司法行为各环节的实时管理、实时提示,如信息录入提示、审限提示、中止案件提示等。

  完善辅助决策功能。主要包括司法统计、评估、分析、审委会专题调研、评查结果报告,为院党组、审判委员会和各业务审判庭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完善制度规范功能。主要是按照大审管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完善,进一步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管理指标、责任、保障以及违规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

  通过加强大审判管理,完善并强化大审管功能,全面规范司法行为,切实保障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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