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和满意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的最高标准,从三个方面入手,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的官司。
依法公开司法活动。创造条件,依托网络系统和其他媒体依法公开案件的审判程序、审判进程和审判结果、裁判文书,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文明、廉洁等的重大关切,以公开促诉讼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结果公正,确保案结事了,实现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依法开放审判法庭。允许公民依法自由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媒体记者自由旁听和真实、客观地报道任何一件公开审判的案件,并适时推出庭审实况网络直播,使社会公众能够随时知晓诉讼程序规定,直观了解司法活动,增强司法透明度。
严格规范司法活动。一方面是强力构建“大审管”格局,把一切司法行为及与司法相关的行为全部纳入审判管理范围,着力防止和解决裁判不公、效率不高、司法不廉等问题。另一方面是强化审判流程管理,依托网络平台和制度载体实时监控和跟踪管理每个案件的运行。同时实行“管案与管人”相结合,落实院、庭长管理职责,提高裁判文书签发层级,切实强化对审判工作和法官司法行为的直接监督。此外,严格落实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成立问责委员会,确保差错责任追究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