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八道河子人民法庭,日前受理了一起女方诉男方的离婚案件。男方因违法犯罪在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女方多次提出离婚,但男方坚决不予同意。男方被释放后,女方仍坚持离婚,男方为达到不离婚的目的,外出打工,并有过激言行流露,且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也存有许多争议。在案件处于僵局的情况下,经法庭基层人民调解组不遗余力地调解工作,双方终于同意协议离婚,对调解结果也基本满意。该起案件因先行调解,而取得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在农村,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中较难处理的案件,它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双方父母对孩子的亲情。亲情大于天,双方之间的纠纷大多不是据理力争了事,而是不顾一切撕破脸皮,甚至到了争不到孩子就没法生活下去的地步,尤其是老人更容易失去理智。除此之外,有些离婚案的财产分割也难于进行。当今在农村普遍欠缺法律意识,婚前亲家一团和气,关于彩礼有没有兑现等林林总总,大多没有订立有效凭证,一旦离婚往往是争论不休,拿不出证据,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再者,一旦一方不同意离婚,往往会固执地坚持自己的要求,或者一走了之,客观上延长了案件审理的周期。案件审理时间一长,就会给当事人精神上、经济上造成巨大的痛苦和负担。另外,即便案件正常结案,有时也会以子女抚养费不兑现、一方继续干涉另一方的生活等理由再次到庭起诉。
类似这样的民事案件,如果人民法院仅凭法律依据审理判决,案是结了,但很难达到事了的效果,也不能完全排除“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而一旦案结事不了,势必会影响社会和谐及稳定。因此,民事案件应坚持调解先行,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正如肖扬同志所说,“中国在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不可忽略的。因此,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需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冲突是时有发生的,民事案件调解先行是法官依据国情在此之间寻求平衡的一条新路子。
八道河子法庭在处理上文所述离婚案件时,该法庭按当事人的意愿予以立案,再由法庭、法律服务所、村治保主任、村调解员组成的调解中心先行调解。法庭、法律服务所、当事人所在村三管齐下,向当事人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司法服务。使当事人知晓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知道自己的官司该不该打,怎么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操作中,法庭着重把握六个重点。一是由当事人所在村的治保主任、调解员先行调解,这样可以使法律服务、邻里关系、亲情关系有机结合,以便取得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二是镇法律服务所适时加入,更多的从相关法律的角度、诉讼时间、诉讼成本等方面对当事人讲清楚,以促息诉,接受调解;三是法庭准确把握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程度,及时做疏导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缓解矛盾;四是在调解过程中,始终把握双方争议焦点、双方利益平衡点、法律与情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点,促成双方在短时间达成协议,执行协议;五是法官以真诚的态度与当事人交流,尽可能地取得当事人的认可和信任,让当事人对法官有信服感,乐于接受法官的调解意见;六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中心对当事人是否已经执行协议进行回访。
对民事案件调解先行,从而使一件久而未决的复杂案件取得了案结事了的效果,反映出民事案件调解先行是适合当前农村的社情民意的。它在构建一个共同的思想道德体系、共同的社会稳定体系、共同的民主法治体系、共同的经济利益体系方面具有很强的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