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原告吉林领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政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政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政鑫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11月30日,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市政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吉林市政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政鑫加油站从吉林大街115号土地迁出;吉林市政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原告吉林领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费5574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请通知书,被执行人吉林市政鑫石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政鑫加油站以申请执行人应给予搬迁费和冻土层太厚不能迁出等为由拖延迁出。
因加油站所处位置要进行商住楼开发,是吉林市政府4月份必保开工项目,也是丰满区4月份重点开工项目,两级政府领导非常重视,为此,区相关领导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部署,会议结束后,丰满区人民法院马新英副院长带领执行局副局长曹国光、办案人员王力功多次到现场勘查,并请教相关拆除此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咨询请教,做到心里有数后,并反复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多次把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开发商、有资质的拆除队伍、江南街道工作人员及法院执行相关人员召集到一起反复协商制定措施,于201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再次下达了执行通知书:2010年4月16日16时前,对加油站所有设备,自行拆除完毕,并运离现场,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拆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负责,并对单位、法人进行罚款和拘留。在批评教育、反复疏导、宽严相济的引导下,被执行人克服了时间紧、天气恶劣的情况下,在丰满区法院马新英副院长、曹国光副局长及办案人员王力功的督促监督下,加油站于2010年4月15日17时前已按要求迁出完毕。此项执行工作得到了丰满区领导、江南街道、申请执行人的高度赞扬。结果双方都满意,此项工作执行在和谐、有序中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