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夜以继日、马不停蹄地奔波于内蒙古和北京的多家银行,克服困难、排除阻力,一次性为吉林省昊宇石化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回款1300多万元,依法有力支持了吉林市重点企业的稳步发展,得到企业高度好评。
吉林省昊宇石化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至2005年间为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丰热电厂加工电厂设备批,共计货款达5000余万元,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丰热电厂先后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040多万元以各种理由一直拖欠,给吉林省昊宇石化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企业无奈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吉林中院于2009年末做出判决,判令被告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丰热电厂给付吉林省昊宇石化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加工货款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共计1338.1047万元,被告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吉林省昊宇石化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今年初向吉林中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但两个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根本没有反应。吉林中院执行法官于春节后即奔赴被告所在地呼和浩特市,走访工商、银行等部门,千方百计寻找执行线索,并连续查询了15家银行中被告的32个帐户,但成效甚微。于是又寻着线索迅速赶赴北京,在北京的银行中将被告所欠的本金、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共计1338.1047万元全部扣划,把这笔拖欠企业长达五年之久的欠款一次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