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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案的证据运用
作者: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高清林  发布时间:2010-05-14 14:02:25 打印 字号: | |

抢劫罪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劫走的行为。

抢劫罪是最严重的侵犯财产的犯罪,是多发性、常见性犯罪。它具有发案多,作案人员复杂,作案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加之抢劫犯罪的范围广泛,犯罪场所多变,犯罪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的能力较强,隐蔽性较大,故这类犯罪案件从总体上讲作为疑难案件的较多。因此,研究抢劫案件的证据应用,对准确、及时地打击这类犯罪有重要意义。

(一)抢劫罪案的种类及特点

1、抢劫案件的种类。按照刑法规定,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劫走的行为都构成抢劫罪。这是法律对犯罪性质的规定。抢劫犯罪的手段不同,抢劫案件也具有不同的种类。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大体有如下几种:

1)入室抢劫。这是抢劫案件中发案较大的一种。犯罪行为人既有流窜作案,也有不是流窜作案的两种情况。凡流窜作案,一般不具备预定的抢劫目标,表现为瞎碰乱撞,不注意选择进、出路线,主要抢劫现款、首饰或其他体积小、价值高、便于携带、容易销脏的物品;也有的抢劫心切,将屋内的物品洗劫一空。流窜犯出于逃避侦查和法律制裁的心理,作案时间短促,一有机会即动手抢劫,作案后迅速逃离,如遇被害人反抗,则致伤或杀死,尔后劫走财物。

如果罪犯选择作案时机准确,抢劫目标明确,进、出路线经过周密策划,出、入作案现场有条不紊或者故意破坏现场,化装、蒙面抢劫或杀人灭口等,这说明罪犯熟悉事主居住环境,熟知单位内部情况,掌握财物放置处所,有充分的作案时间。这种案件多数是熟人作案或与熟知内情的人勾结作案,也有的是具有犯罪经验的人经过周密策划后作案。如某地199116日晚10时许发生的一起入室抢劫案件,两名罪犯持刀蒙面敲院门,被害人李某开院门后,二罪犯以刀相逼将被害人捆绑起来,又用编织袋将李某的头蒙住后将其杀死,随即又闯入屋内,逼着李妻将李某当天领回的2万元承包款交出,掠款逃离现场。后经侦查破案,罪犯系该公司两名青年工人。

2)拦路抢劫。这是抢劫案件中最为多发、常见的一种。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深山老林、偏僻小路或夜间行人稀少的地区犯罪分子常常预伏路旁、窥伺有无携钱物的单行人路过或者尾随被害人至僻静地点后,乘人不备,进行突然袭击或以暴力威胁手段进行抢劫。这种案件,犯罪分子一般采用两步行动:先以突然袭击或以暴力威胁拦截被害人,再把被害人拖到或者胁迫至隐蔽处而抢劫财物。因此,拦路抢劫案件一般都有两个以上的犯罪现场,现场会留下成趟行走足迹或拖拉痕迹。

(3)光天化日之下在繁华地区或交通要道上行抢。这类案件过去较为少见,近些年来在某些地方成为多发性的恶性案件。例如抢劫携带有大量财物的人,抢劫银行、商店、仓库,或者拦路哄抢载有各种物资的车辆等等。这种案件的犯罪分子事先都有周密和细致的分工,一旦得手迅速逃离现场,并且往往设法将赃款、赃物转移;也有的罪犯为了避免暴露罪证,不急于挥霍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而将赃款、赃物长时期隐匿。这类案件,由于发案现场人员稠密、流动性大,发案时常常会造成一片混乱,犯罪分子则趁机逃离,且不易保持发案现场的原状。如在1988年6月某市的物资交流大会上,犯罪分子周某等3人怀揣自制土炸弹在交流会上游逛。当他们发现某公司摊点售货台进款多时,便密谋行抢。他们在该摊点附近守候到下午4时许,该摊点营业人员换班时,当班的营业员将货款清理装进手提包,离开摊点往银行交款的路上,周某等3人尾随其后扔出两颗土炸弹,将营业员和众多群众炸伤。在一片混乱中,周某等三人趁机将装有8万元巨款的手提包抢走。

(4)诱骗被害人上车、上船后行抢。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偏远或交通不便的地区,犯罪分子多是职业化老手。他们以接送客人为名,专干图财害命的勾当。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往往抢劫后将被害人杀死灭口,在深山老林中抛尸或将尸体沉入水底,以隐匿罪证。

(5)监守自盗后伪造“被抢劫”。这类案件较为少见,但如果一旦发案,损失就较大。这类案件的发案“现场”物品摆放不具备作案条件,且报案人的情绪一般较为反常。如1990年3月某县马家村会计张某报案称:“我去乡信用社取了3万元购化肥款,骑自行车返回,行至小罗山下被两个蒙面人抢走。经警犬追踪,在张某家的地窖中找出赃款。张某监守自盗谎报被抢案真相大白。

(6)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这类案件多有发生。按照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处罚。”这是关于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这种转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二是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尚未离开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当时所在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现逮捕。三是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毁灭罪证。所谓“窝藏赃物”,不是专指寻找其他地方隐藏赃物,而是护住赃物不让别人夺出去。这里所说的“逮捕”,不仅是公安人员经检察院批准执行的“逮捕”,而且也泛指任何公民对罪犯进行扭送。所谓“毁灭罪证”,是指消灭现场遗留的各种罪证,如血迹、脚印、指纹等,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才能依照抢劫罪处罚。这种“处罚”是按抢劫罪定罪判处。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是由于遇到阻力,不得不采用暴力来夺取财物,则完全具备了抢劫罪的特征,应直接按刑法第263条定罪判刑,而不属于第269条规定的范围。

2、抢劫案件的方式。抢劫案件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上述犯罪种类外,就犯罪行为而言,有的事先预谋,有的临时起意,有的单人作案,有的结伙作案,有的单一抢劫,有的兼有盗窃、强奸、杀人等其他犯罪行为。就犯罪手段而言,有的使用暴力,如将被害人捆绑、殴打、禁闭、杀害等,使其不能反抗,将财物当场劫走;有的使用胁迫方法,对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胁、相恫吓,迫其不敢反抗,不得不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抢劫者将财物抢走;有的使用药物麻醉或用酒灌醉等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趁机劫走财物。抢劫案件的方式放映出这类案件的特征。

3、抢劫案件的特点。尽管抢劫案件的种类和方式多种多样,但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1)行为人公开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持有、使用某种凶器或行抢工具。由于作案手段的这种特点,形成抢劫案件大都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并为证据集中存留的场所。所以,注意发现作案现场并及时进行周密的勘验,从现场收集提取痕迹、证物等,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

(2)被害人与行为人有过一定的接触,对其体貌特征、言谈举止等有较深印象,加之痛恨罪犯,一般愿意并能提供抢劫的过程及其具体情节。被害人不但能陈述案情,有的还可以提供揭露与证实犯罪的物证、书证等。当然,也有个别被害人被劫后不报案。究其原因,有的是损失不大,不愿涉入诉讼;有的被抢财物系非法所得而不敢报案;有的怕遭到报复。而忍痛“吃哑巴亏”。在这种情况下,仍要尽力寻找被害人,获取其陈述,不然会使定罪处理陷入疑难。

(3)行为人多抢劫小巧而贵重的物品或货币,以利其携带、变卖和挥霍。由此形成大多数抢劫案件都有被抢的赃款、赃物可查。被害人能详细提供被抢财物的种类、数量、特征等有关情况。一旦查获这些明显的赃款、赃物,就会为揭露、证实犯罪,确认犯罪行为人提供有利证据。

(4)抢劫犯罪一般具有隐蔽快速的特点。如利用夜深人静、孤立无援的环境抢劫行人,利用快速作案方法抢劫银行、商店、仓库等。由于这个特点,常使作案现场保留有较清晰、完整的手印、足迹或其他痕迹,也常因犯罪人惊慌逃离现场而失落反映行为特征的物品等。这是调查收集证据证实犯罪的有利条件。

(二)抢劫罪案中证据的一般特征

由于抢劫罪案件的上述特点,决定了这类案件证据存留的处所,表现形式及收集过程的如下特征:

1、抢劫案件一般都有可供检验的犯罪现场,抢劫现场又常是犯罪证据集中存在的地方。因此,及时、深入、细致地勘验现场对于收集证据,特别是收集物证用于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2、认定抢劫犯罪、要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相结合。查破抢劫案件的过程,一般表现为先从获取间接证据开始,有了一定间接证据,才能进一步获得直接证据;而有了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便比较容易确定案情和查获犯罪人。当然,也有受害人揭发犯罪人和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先获得直接证据而后获得间接证据来认定案情事实的。

3、由于抢劫犯罪一般都使用暴力,犯罪分子在抢劫财物的同时,往往将被害人致伤或致死。所以,在侦查之初大多都有被害人的伤痕或尸体可供检验,从而为查找犯罪人提供线索和证据。

4、在抢劫罪案中,一般都有被害人陈述。在侦破抢劫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对犯罪分子具有直接证据的意义。因为被害人的陈述对犯罪分子的作案人数、体态、相貌、年龄、口音等特征和犯罪手段都叙述的比较清楚,有的甚至可以指认犯罪人。因此,要抓紧询问被害人以获取被害人的陈述

5、抢劫罪案一般都有犯罪工具。查获犯罪工具对证实抢劫犯罪至关重要,因为犯罪工具同抢劫罪及犯罪人有直接联系,查获到犯罪工具后,可以“以物找人”,对查获犯罪人有重要意义。

(三)抢劫罪案的证明对象

明确抢劫罪案的证明对象,对确认案件是否发生和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程度至关重要。这类罪案的证明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查明抢劫行为是否发生。抢劫行为是否发生,是抢劫犯罪立案、追查犯罪行为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报案不实或谎报抢劫案的情况。为了保证办案工作在正确的基础上进行,不知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必须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鉴定和运用证据,查明抢劫行为是否发生。这是抢劫案件证明对象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查明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人。抢劫行为确实已经发生后,就要查明谁是实施抢劫行为人。这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也是侦查预审、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工作的重点。

3、查明抢劫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查明抢劫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对认定犯罪人的范围有着重要的意义。如白天发生在市外荒郊或深山密林中的抢劫,犯罪人可能是当地居民;如发生的蒙面入室抢劫,犯罪人很可能了解被害人家中的财产情况或者彼此认识;无目标的入室抢劫,犯罪可能是流窜犯;如结伙抢劫银行、商店、仓库等重要部门,犯罪很可能是当地一贯为非作歹之徒或里外勾结所致;如将被害人杀害而抢劫,犯罪人很可能与被害人相识,杀人灭口或遭到被害人抗拒所致,等等。

4、查明抢劫的手段。犯罪人不论使用哪种手段,一般都要经历预谋、准备和实施的过程。如果是二人以上共同抢劫,还有纠集、组织、分工、安排等过程。犯罪人采用的犯罪手段不仅反映出其主观恶性程度,而且还反映出其造成客观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因此,查明犯罪手段对确认谁是犯罪人有着重要的意义。

5、查明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程度。抢劫罪适用的刑种较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中,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也较大。因此,确定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程度,是抢劫案件证明对象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首先须查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有无投案自首、揭发检举表现等;其次要查明是否“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这两点是正确确定抢劫案件被告人刑事责任程度的基础。

(四)抢劫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

抢劫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应以下几个方面:

1、对现场勘验、检查的审查判断。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的材料,一切是比较可靠的,但有时因现场遭到破坏或伪造、时过境迁、发生变化,或者因勘验人员的粗心大意等原因,会造成勘验、检查笔录的错误。因此,对勘验、检查笔录必须认真审查。

2、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是言词证据,是审查与证人证言有相同之处,但又有不同的特点。抢劫案件中对被害人陈述审查的重点为:一是审查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侵害时的处境。在遭到抢劫犯罪行为侵害时,被害人往往处于惊慌恐惧、不知所措的状态,容易产生错觉,其陈述往往与客观事实有着差距。二是审查被害人受犯罪行为侵害时的环境条件。抢劫案件的形成与环境条件有密切的关系。抢劫犯罪分子选择的环境条件一是有利于犯罪得逞,二是有利于犯罪后的逃离。对被害人陈述受犯罪行为侵害时的环境调整要注意审查、辨别真伪。

3、对提取物证的审查判断。在抢劫罪案的认定中,物证具有重要作用。但对所提取的物证切不可视为“铁证”而盲目相信,要认真审查。如有一起抢劫案,被害人是被双刃刀捅伤的,而提取的两把刀都是单刃,与被害人的创口不符,所提取的这两把刀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4、对尸体或伤痕检验笔录的审查判断。审查的重点一是致命伤的部位是否准确;二是致命伤的创口与凶器是否一致;三是致人重伤的创口与凶器是否一致;四是有无自杀或自伤的情况;五是检验的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得当。尸体或伤痕检验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一致时,才能确认其真实性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5、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审查的重点:一是证人与案件的关系,特别是证人同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二是证人在了解案情时所处的环境和条件;三是取证的方法是否合法,有无逼迫、骗、诱等情况。四是证言前后有无矛盾;五是证言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以上审查,判断证言的真伪和可信程度。

6、对追获的赃证的审查判断。在抢劫案件中赃证是证实犯罪、揭露犯罪、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追获的赃证是否真实,对正确认定犯罪关系极大。因此,对追获的赃证必须认真审查。审查的重点:一是犯罪工具是在什么时间、地点、条件下追获的,如果用此工具将被害人致死或致伤,所致创口或痕迹是否与其一致,必要时可经被害人辨认,并进行鉴定。二是抢劫所得赃款、赃物应与被害人陈述和其他证据进行验证,审核其是否一致。

 7、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可靠的证据,但也有因某种原因而搞错的。因此,对鉴定结论也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一是报送的材料是否充分,是否真实;二是鉴定结论是否科学;三是鉴定方法是否得当,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该项材料的能力。如果送鉴材料不充分、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者发现鉴定人本身或鉴定方法上存在问题,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8、对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判断。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利益,犯罪分子往往拒供或作真真假假、半真半假的口供掩盖罪行,逃避惩罚。因此,对被告人的口供的审查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审查的原则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审查的重点:一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真实,有无刑讯逼供;二是口供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和翻供;三是与同案犯口供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和出入;四是与其证据是否一致。如果被告人拒不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判刑;相反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只有被告人的口供,即使同案几个共犯的口供完全一致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抢劫案件的证据运用是一个整个的诉讼活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从立案到侦查终结、批捕起诉、审理判处的每个诉讼阶段,都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判断,进而使用证据证实犯罪和认定犯罪,对一般抢劫案件是这样,对疑难抢劫案件也是这样。

责任编辑:邹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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