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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前后作证相矛盾 妨碍司法受处罚
作者:李 刚 发布时间:2010-05-14 10: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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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过程中,证人乔某先后两次分别为原被告出具了相互矛盾的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之规定以及第104条对个人罚款金额的规定,为维护法律权威,该院依法对证人乔某做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样,为另一起离婚案件作证的张某也因曾为原被告出具内容相矛盾的证据而被处以3000元罚款。目前,二人均已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做出检讨并分别交纳了罚款。法官提醒,出庭作证切勿说假话,否则害人又害己。
责任编辑:邹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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