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市政法委相继颁布《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意见》,加大对政法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吉林中院快速反应,认真贯彻“问责”要求,并出台强力措施,约束干警言行,杜绝“问责”发生。
完善“避责”机制。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部门各司其责、全体干警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落实《暂行办法》纳入年度工作规划,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讲评。同时将干部问责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述职述廉、干部选拔任用、绩效考核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问责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畅通约束渠道。省市政法委《暂行办法》颁布后,吉林中院及时召开党组会和中层干部会,传达“问责”精神到庭、到人。制定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意见》,并充分利用网络及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暂行办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确保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干警履职情况处于“阳光化”。
坚持“有责必问”。成立以一把院长为组长的问责委员会,制定了符合法院工作实际的问责办法。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其他方式发现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本院纪检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调查,对需要问责的,向院党组提出问责建议;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本院政治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调查,对需要问责的,向党组提出问责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其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强化“问责”监督。为确保“问责”到位,吉林中院加大对全市法院执行《暂行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专门成立由吉林中院纪检监察室牵头的督察队伍,坚持季度督察、检查制度,发现“问责”不利问题,视情况处理并在全市法院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