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4日,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对拒绝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张维亮司法拘留十五日。这是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以来,桦甸市法院适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法律制度的首例案件。该院还运用此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增强被执行人履行申报财产义务的法律意识,促进执行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
2010年1月28日,桦甸市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淑顺与被执行人张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维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张维亮在限期内既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10年2月26日,被执行人张维亮将其所有的2.3亩林地使用权出让,得价款8000.00元后完全自用,现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影响了生效判决的执行。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并经查证属实,法院遂即对被执行人张维亮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