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暨人民性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强化以民为本、便民利民意识,切实把司法为民、亲民、利民、便民的各项措施落实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并以此指导各项审判实践,在司法方法上坚持六个注重:
一是民商事审判注重调判结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各个环节,推行受理案件时的“立案调”,送达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当面调”,开庭审理时的“庭审调”,庭审结束后的“庭后调”等,切实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特别是对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等,要更加注重做好调解工作。同时,要坚持依法调解、民主调解、科学调解、自愿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要让当事人在被动、无奈、不愿意的情况下接受调解。
二是刑事审判注重宽严相济。通过严来最大限度地惩处和威慑严重刑事犯罪,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通过宽来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抓准双方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结合实际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从情、理、法的角度,教育和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告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拒不赔偿原告人损失的,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从重处罚,并以此作为适用缓刑和动员自诉人撤诉的重要依据,努力营造以人为本的社会氛围。
三是行政审判注重协调。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过错的案件,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采取“请进来”的方式,不定期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观摩庭审,促其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特别是对涉及面广、矛盾易激化的城市房屋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等行政案件,要着力加强协调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减少对立情绪、努力营造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人民法院三方之间的和谐关系。
四是执行工作注重和解与强制执行并用。一方面坚持“先教育疏导,后强制执行”原则,注重找准突破口,有针对性地提出和解方案,力求达成双赢的和解协议。另一方面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切实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注重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大力推行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公开审务,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通过以案讲法、就地开庭、深入机关、学校、企业、农村形式,全方位宣传与公民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学法、守法意识,做到正确行使权利,不忘履行义务。
六是注重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为契机,解决法官队伍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官理论修养和业务素质,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司法审判整体水平的提高。坚持把司法为民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决法“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思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