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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方面推进审判管理改革
作者:陈长才 赵耀武 顾 阳  发布时间:2010-05-10 09:21:03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构建“大审判管理”格局过程中,把深化改革作为不断推进审判管理的源动力,按照司法权运行规律,大胆尝试审判管理改革。

建立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并行机制。一方面是规范法官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建立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工作机制,案件承办法官只要不离开法院,就要对因审判引发的信访一包到底直至息访。另一方面是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权的科学行使,明确院长对案件质量、效率负总责,分管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庭长是主要责任人,承办法官因案件出现问题,要层层追究责任。

调整审判方式。结合法院实际,积极探索审判方式调整的新思路,着重对刑事立案审查、鉴定评估拍卖机构选择、证据交换主办部门等11个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制定实施意见,形成有利于司法活动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方式,促进司法权的文明、科学运行。

建立审限监管长效机制。实行临界审限提示制度,严格落实庭审、评议、文书制作、宣判送达的时限规定。严格限制延长审限条件,对申请延长审限的,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批准延长审限,并将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结案均衡度作为审判绩效考评的基本标准,确保绝大多数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实行裁判文书提级签发制度。变过去的由合议庭审判长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为由院长、庭长直接签发裁判文书,强化院长、庭对法官裁判文书特别是办案的全程监督和管理,从根本上保证案件质量。

建立完善案件责任追究机制。成立问责委员会,实行“查案与查事”并举,依法依规界定错案性质,规范处理程序和标准,确保错案责任追究及时和到位。把合议庭错案责任的追究作为重点,凡造成错案的,持相同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一律追责,认识错误的也同样追责。

责任编辑:邹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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