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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法院刑事审判庭为辖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于德新  发布时间:2010-05-05 08:36:12 打印 字号: | |

吉林省重点招商引资(油页岩综合开发示范区)项目—吉林弘晟能源有限公司油页岩一矿在桦甸市开采油页岩过程中,造成该市永吉街集厂子村新农村社部分农民的水田、旱田塌陷,受影响的农户从2008年就开始为多得到补偿款上访告状。被告人宋某等10均系该社农民。为拿到更多的补偿款,200941414期间,在被告人宋某的组织下,被告人张某等九人积极参加,与该村农民几十人,采用搭建塑料棚,手拉手建人墙,在路中间设置自行车、三轮车路障等方式,堵塞通往矿区的所有道路,并对进入矿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非法拦截,致使该矿无法正常生产,造成经济损失64万余元,后经有关部门及领导做工作,并承诺政府二个月给予答复,被告人宋某等人撤离堵路现场。2009614,桦甸市人民政府及街道领导在新农村召开村民会议,对有关补偿问题进行了答复,村民对结果不满,在被告人邹某等七人积极参加下,几十名村民于200661620日,在通往矿区的必经之路—新农村十二垧地丁字路口处,采取与上次相同的手段,对进入该矿的车辆和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非法拦截(此间,被告人某曾对村民的拦截行为进行劝阻,但未果),致使弘晟公司一矿无法正常生产,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42万余元。61611许,桦甸市公安局百余名干警在护送弘晟公司工人及车辆上班经过此地时,遭到有被告人邹某等七人积极参加下的几十名村民的阻拦,他们冲撞、撕扯、推搡值勤民警,以“投河”相威胁,在民警撤退时,部分村民还继续尾随追打、谩骂。

2009827日,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宋某等十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桦甸市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等十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矿区生产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其中,被告人宋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等九人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依据法律进行相应处罚。后宋某对判决结果不服,进行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桦甸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案件被提起公诉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严厉打击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人的嚣张气焰,使吉林弘晟能源有限公司迅速恢复生产,为辖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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