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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实施勤政廉政保证金制度
作者:董文升  发布时间:2010-04-29 08:56:49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岗位目标,强化干警勤政廉政、公正司法意识,今年,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在全院实行勤政廉政保证金制度。勤政廉政保证金是干警在从事各项活动中,约束本人履行职责,廉洁司法,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而定期向本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同时本院按个人交纳资金给予支付同等金额的配套资金,该项资金在一定期限内干警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按比例或全部返给本人,否则,按照干警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档次予以部分或者全部扣除。

保证金制度的执行与干警个人廉洁自律及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挂钩,由监察室、干部科、办公室、审管室等部门组成考评组,结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和公务员考核,对全院干警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组每周检查1-3次,平均2次。对于违反规定的,由检查人员在每次检查记载中进行会签,每月考评组将汇总情况公布1次。

该制度规定:干警出现旷工、迟到、早退、不按规定值班人值宿;无故不参加学习、会议、活动,开庭时出现不按要求着装、接打手机等违反庭审纪律的现象及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等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事病假等作了相应的限制。对干警年度内发生有理信访、以及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院级领导和各部门中层干部实行“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对所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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