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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
作者:陈长才 赵跃武 顾阳  发布时间:2010-04-27 11:10:51 打印 字号: | |

吉林中院把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作为“审判管理推进年”活动的重中之重,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与审判管理相衔接、相配套的制度规范。

一是完善审判管理质效责任主体。明确院长对案件质量、效率负总责,分管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庭长是主要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审判长、持相同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是直接责任人,从而进一步理顺了审判活动中的各级责任关系。

二是完善审判管理功能设置。建立案件评查、流程管理、辅助决策和制度规范四个管理板块单元的大审管架构,细化案件评查、流程管理、辅助决策和制度规范重点内容。通过逐步健全审判管理指标、责任、保障以及违规违法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体系,全面规范司法行为,为提高案件的效率、质量和效果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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