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面提升全市法院案件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目的出发,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积极构建和完善符合司法活动客观规律、具有法院自身特点的审判管理监督体系。
一是强化审判委员会和院庭长的管理监督。科学布局审判权,健全落实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承办人)工作职责,激发院、庭长管理审判的能动性,并将其履行审判管理职责情况作为对其本人和所在部门审判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从而强化对审判工作和法官司法行为的直接监管力度。
三是强化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中院强化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制定对下业务对口指导工作规划,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交换发改案件意见、执法大检查等形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案件裁判尺度,促进案件裁判更加公正、更加均衡。
三是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组建兼职监察员队伍,形成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纪检监察网络,并探索审前、审中、审后监督相结合的纪检监察模式,确保审判权时时、处处得到及时有效监督。
四是强化舆情的社会监督。建立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制度,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关切。同时大力推行“阳光司法”,依托网络系统和平面载体公开审判程序、审判进度和审判结果,依法开放审判法庭,增强司法透明度,推进司法民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