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首页滚动图片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举措纵深推进审判管理
作者:陈长才 赵跃武 顾阳  发布时间:2010-04-22 14:37:29 打印 字号: | |

一是强力构建“大审管”格局。对一切司法行为和与司法相关的行为实行层级负责制,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协调有序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各种司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审判权运行,实行合议庭“捆绑问责”制,坚持查案与查事并举,严肃追究错案责任。科学行使审判管理权,严格执行裁判文书签批提级制度,确保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三提升”。

二是着力构建审判管理制度体系。一方面是完善审判管理质效责任主体,明确院长对案件质量、效率负总责,分管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庭长是主要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审判长、持相同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是直接责任人。另一方面是完善审判管理功能设置,建立案件评查、流程管理、辅助决策和制度规范四个管理板块单元的大审管架构,逐步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管理指标、责任、保障以及违规违法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体系,全面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的效率、质量和效果。

三是努力构建审判管理监督体系。健全落实审委会、院庭领导、审判组织成员工作职责,将院、庭领导履职情况纳入本人及所在部门绩效考评,实现审判权的科学布局。同时,依托网络系统和平面载体公开审判程序、审判进度和审判结果,依法开放审判法庭,增强司法透明度。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交换发改案件意见等形式,促进案件裁判更加公正、更加均衡。

四是大力推进审判管理改革。建立完善案件责任追究机制。成立问责委员会,实行“查案与查事”并举,重点强化合议庭错案责任追究,凡发生错案,持相同意见合议庭成员一律追责,认识错误的也同样追责。实行裁判文书提级签发制度。中院已经由院、庭长直接签发文书,强化对法官的办案管理,确保案件质量。建立审限监管长效机制。严格限制处长审限条件,并由审委会讨论批准延长审限,并将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结案均衡度纳入绩效考评,保障审判质量和效率。调整审判方式。形成有利于司法活动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方式,促进司法权的文明、科学运行。

责任编辑:顾阳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