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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民警致伤 妨害公务被判罚金万元
作者:郭金夫  发布时间:2010-04-19 13:33: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殴打派出所民警致伤案,被告人洪某以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某于20091215日晚21许,在磐石市呼兰镇呼兰宾馆内,对前来执行职务的某派出所民警李某进行殴打,造成民警面部受伤,不能正常依法执行职务。经磐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民警李某面部外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目无国法,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磐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身体权利,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认罪服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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