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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项措施确保工作新跨越
作者:陈长才 赵跃武 顾阳  发布时间:2010-04-19 10:05:47 打印 字号: | |

适应“全市法院工作新跨越”这一总体目标的需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确立了审判、执行、信访和队伍四个方面分目标,以确保法院整体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是审判提质。把公正、效率、效果作为审判质量的基本要素和衡量标准。一方面,强化审判行为监管,构建以防止和解决裁判不公、效率不高、司法不廉,特别是滥发回、滥改判、滥维持、滥启动、滥执行和滥中止等问题为核心内容的大审判管理格局,把立案、审判、执行和委托评估、拍卖、司法鉴定、信访等一切司法行为及与司法相关的行为全部纳入审判管理范围,并依托网络平台和制度载体,对审判程序、审判进程和审判结果进行各节点实时监控和全程跟踪管理。同时,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工作职能,规范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行使,实行合议庭“捆绑问责”制和裁判文书签批提级制及批延审限制,保障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引导法官干警心怀公正、铭记责任,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既注重法律事实、又兼顾客观事实,既考虑法律效果,又注意社会效果,确保审判质量、效率、效果“三提升”,用高质量的司法产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是执行提速。提高案件执行效率,一方面是强化制度保障。制定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施细则》,与新闻媒体、土地、房产、规划、工商、税务、银行等多机构联手打造威慑制约平台,有效应对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特殊主体难办等不利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积案、执结现案。另一方面是成立执行攻坚专门机构。探索成立由业务过硬、敢于负责、抗干扰能力强的法官组成执行攻坚机动组,对重大疑难、执行缠访和原执行法官执行不力的案件,由机动组开展执行攻坚,并对原执行不力的法官倒查追究,切实提高执行效率。此外,加强内部监管。整治执行不公、效率低下和消极执行、随意中止执行等问题,防止形成新的执行积案,巩固清理执行积案成果,真正实现执行收结案件的良性循环。

三是信访提效。把涉诉涉执信访问题的化解能力和息访效果作为检验司法水平和参与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准,构建标本兼治的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实现信访提效。继续完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理各项措施,严格落实院领导主动约见信访人和组织公开听证、质证及对信访案件“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的“四定一包”工作制度。同时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对信访案件实行案随人走制度,信访责任不因办案人、分管领导的变动而变动,承办人员只要不离开法院,就要一包到底直至息访。同时,精心组织开展百日结百案信访攻坚会战和清理涉诉信访专项活动,力实现“五个一批”工作目标。即对有理访、部分有理访的,采取超常规措施,果断解决问题,力争息访一批;对已确认为无理访,但生活确有较多困难,在法律之外、情理之中应考虑救助的案件,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通过帮助其申请低保、社保等方法予以解决,力争安抚一批;对程序有问题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引导上访人通过申诉复查程序解决诉求,力争引入申诉复查程序一批;对已有结论的信访案件,特别是已经信访联席会认定为无理访的案件,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力争按属地管理原则有效稳控一批;对无理访经说服劝阻仍继续闹访,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认真收集证据,符合处罚规定的,坚决予以处罚,力争打击处理一批,彻底扭转涉诉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力争年底前90%的信访当事人彻底息访

四是素质提升。把提高法官干警政治素养、保障服务意识、破解难题本领和做群众工作的方法作为提高司法能力水平的重点。全面实施人才兴院战略,深入开展“建学习型法院,做研究型法官”活动,通过不间断的理论学习、实务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自身驾驭庭审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判决说理能力和做群众工作能力,并正确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以此不断增强法官整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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