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帮助拐卖朝籍女 获利500被罚8000
作者:郭金夫  发布时间:2010-04-16 14:58:41 打印 字号: | |

曾因盗伐林木,被判七年徒刑,保外就医期间不思悔改,为获蝇头小利帮助他人拐卖妇女,二次锒铛入狱,悔之晚矣。近日,被告人贾某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

磐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95810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81025其在服刑期间,因患小儿麻痹后遗症,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保外就医二年。19997月,被告人贾某在暂予保外就医期间内,明知本村农民邢某(已死亡)让其帮助贩卖给磐石市牛心镇新益村新益屯农民石某为妻的朴某系被拐卖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妇女,为收取好处费,经新益村新益屯农民高某牵线搭桥,以8 000.00元的价格,与石某达成交易。收取邢某好处费500.00元。事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非法越境妇女朴某,被遣送至图们市公安边防大队。

磐石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贩卖被拐卖的外国国籍妇女,其行为侵犯外国国籍妇女人身权利,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本案中,被告人贾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对新犯的罪行作出判决,并对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顾阳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