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法院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充分运用诉讼调解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开展调解工作,力争案结事了,为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
立案前调解。立案人员根据纠纷类型和案件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立案中调解。通过审查起诉状,了解争议焦点,对不必要开庭和有调解可能的纠纷,由立案庭法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先行主持调解,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和解,对达成和解协议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以调解书的方式进行确认或者准许其撤回起诉。
庭前调解。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当事人的意愿,在开庭前先召集双方当事人由法官主持调解,通过运用亲情调解法、背靠背调解法、案例疏导法等多种调解方法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鼓励和促成当事人和解。
判前调解。对于可能引发上访、申诉、矛盾激化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在裁判文书送达前,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就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促成当事人和解撤回起诉。
判后调解。宣判后及时对当事人的疑惑进行解答,再次向当事人解释适用法律和判决的依据,利用送达或者判后答疑的机会,劝导当事人,争取调解。
执行和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或和解可能的,执行人员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力争达成和解协议,并负责督促和解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