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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构建科学管理体系规范司法行为
作者:李文红  发布时间:2010-04-15 13:48:57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切实解决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法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桦甸市法院制定并实施了《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的若干规定》。改变了过去以案件评查、寻找差错、评估排序、处罚扣分为主导的管制型管理,转向为一线服务,为审判工作提供理念导向的服务型和指导型管理。

一是实行庭长(局长)负责制。各业务庭长(局长),对本庭(局)案件管理负总责,个案承办人承担具体责任。

二是从调撤率、结案发改率、平均审限、执行案件的全部执行完毕率、执行标的额到位率、执行和解率等一线指标抓起,年底看综合结案率,层层把关,每季督导通报,有奖有罚,最大限度地调动各业务庭(局)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对每起发改案件先由评查小组作出初评后,交由审判委员会对初评结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通过侧重案件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总结、交流和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向法官提出正确的审判理论导向。

四是努力从源头上根治涉诉上访、缠访和闹访事件的发生,对各业务庭()出现上访案件,只要当事人有理访的,除办案法官受处罚外,庭长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接访,直至息访。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使审判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更具有可操作性,为公正、高效、和谐的完成审判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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