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桦甸市法院向辖区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在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时,应首先在银行ABIS系统上操作冻结,然后再办理法律文书送达相关手续,以防止先办理法律文书送达相关手续后再操作冻结的间隙中,出现银行存款已被被执行人支取的情形。
2010年3月17日,桦甸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时,被申请人在桦甸农村信用社有存款,办案人遂即赶往桦甸农村信用社开户储蓄所冻结被申请人存款10万元。当时在银行ABIS系统显示被申请人有存款18万元,储蓄所经办人未先点击冻结,结果在储蓄所经办人填写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后冻结,被申请人已在另处支取了存款,严重影响了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的执行。经查,此事纯属巧合。为密切有关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关系,防止和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桦甸法院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协调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做好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