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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强化队伍和工作“四提升”
作者:陈长才 赵跃武 顾阳  发布时间:2010-04-13 10:57:13 打印 字号: | |

为确保全市法院工作实现新跨越,吉林中院党组要求法官队伍和法院工作要在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能力和司法实效上做到“四个提升”。

第一,提升司法理念。一是提升公正司法理念,把公正司法作为审判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通过强有力的内外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二是提升为民司法理念,把保民生作为司法第一使命,增强对法院工作人民性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三是提升能动司法理念,把保发展作为司法第一要务,围绕全市大局思考和谋划工作、观察和处理问题。四是提升和谐司法理念,把保稳定作为司法第一责任,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能动作用。五是提升科学司法理念,弘扬科学精神,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推动法院自身科学发展和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重要手段,方便群众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提升司法作风。要求法官以文明司法的实际行动树立良好形象、培育一流作风。一是文明接待。注重司法礼仪,遵守职业道德,以服务的心态和公仆的作风,认真对待每一位群众,营造文明和谐的接待环境。对信访当事人,首先要稳定其情绪,消除对立心理,并诚心听取意见,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和程序解决问题。二是文明立案。细心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最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同时努力缩短案件流转时限,使其及时打得上官司。三是文明审判。平等对待当事人,使其有话讲在庭上、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同时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营造和谐社会环境。此外,充分运用判后答疑讲法释理,使当事人真正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四是文明执行。慎用强制措施,并加大讲法、说理力度,教育当事人自动履行或制定计划和解执行,使当事人在不伤和气中终结案件的执行。

第三,提升司法能力。要求法官要牢固树立审判就是服务、执法办案就是化解矛盾的思想,通过不间断的理论学习、实务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自身驾驭庭审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判决说理能力和做群众工作能力,以此不断增强法官整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第四,提升司法实效。要求全市法院及全体法官要弘扬“求新、求实,自省、自强”的吉林(市)法院精神,勇于创新、真抓实干、创造一流业绩,并要突出处理好四方面关系,努力实现司法审判综合效果。一是正确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做到处理个案既要运用法律思维去审视案件,还要运用政治思维去分析问题,并努力寻求法律和政策的最佳结合点。二是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的关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能动地把个案审理同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执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三是正确处理好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要以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创造性开展调解工作,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四是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处理每一起案件特别是社会转型期引发的新类型、敏感复杂和群体性纠纷,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必须妥善协调各方关系,审慎平衡各方利益,提高能动司法的水平,使司法裁判既获得案件当事人的“赞同”,也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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