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下,“和谐”的概念已广泛地应用到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并且人们已在政治上、思想上、理论上、感情上和实践上达到了普遍认同。和谐司法,是司法权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它强调一种平衡、协调的价值关系与运行过程的统一;是民主与法治框架下以公正、高效、权威、便民为价值追求的各个司法要素的良性循环。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和谐司法”契合了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也正因为如此,需要人民法院从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从充分发挥法院作为社会调节器的司法功能和作用的角度,注入和谐思维,创新司法方式和司法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体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作为老工业基地的吉林市,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领域不和谐因素逐步显现,社会矛盾呈现数量多、头绪杂、牵涉面广的鲜明特点,法院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面临着涉诉信访总量高位运行、执行难等问题和困惑。这种客观现实要求法院必须坚持与时俱进,重新审视法院发展环境,更新观念,树立新的理念,以全新的视野正视现实、放眼未来,以全新的思维营造和谐的司法空间。为深入“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2010年,市中院把强化和谐司法理念,作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将和谐司法理念融入到法院工作当中,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标准、和谐的方式,努力推进和服务全市的社会的和谐。
促进诉讼关系和谐,实现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和谐诉讼模式转变。在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和信访处理各个环节之间、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享和谐的基础上,通过严把入口、畅通出口的方式,实现诉讼关系的和谐。寻求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拓宽调解案件范围,稳妥做好民商事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及案外协调工作,确保案结事了。切实搞好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有序衔接,强力推进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法律诉求的合理分流和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
促进政法机关内部和谐,实现由分工、制约向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转变。司法的过程是公、检、法、司等机关相互协调,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需要政法各机关之间形成合力,抵制干扰,共同促进法治进程。法院要积极倡导政法各机关,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依法做好审判服务目的出发,畅通沟通协调渠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共同参与社会管理,共同提高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对宪法法律负责的工作合力。
促进司法环境外部和谐,实现由独善其身式的坐等向主动寻求党委政府和媒体的工作支持转变。牢固确立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地位。主动争取党委从思想、政治、组织建设和司法保障方面给予更多的领导与支持。不断强化接受监督意识,充分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位,巩固和提高人大代表工作成果,同时,善于沟通协调,积极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积极与主流媒体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和互信机制,通过宣传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引导舆论宣传口径,弘扬司法正气,唱响正义主旋律。
促进上下级法院和谐,实现相对独立行使职责向相互协调配合转变。按照司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的要求,在确保两级法院审级独立的同时,在两级法院间形成畅通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上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指导方式,充分发挥在统一量刑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统一法律适用上的引导作用,增强上、下级法院互动功能,减少因沟通不够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实现全市法院整体司法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