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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五个理念、三个建设”解读之三——强化能动司法理念
  发布时间:2010-04-13 10:43:41 打印 字号: | |

在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就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等问题到江苏调研时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各级法院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在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所谓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从哲学的范畴来讲,能动司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现实化的具体体现,是我党实事求是良好作风的科学传承与深入发展。长期以来,受西方法律理论影响,一些法官过于强调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排斥为大局服务,为企业服务。在司法实践中死抠法律条文、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有时只注重个案的合法性,不顾裁判结果的社会政治效果,司法行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发生错位,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悖离了司法工作的人民性本质属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不久前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高度重视能动司法的作用,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的司法理念、工作方法和办案习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就我们吉林市而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经济总量再翻番、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是全市上下的中心工作和政治任务。为此,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要求下,市中级法院党组提出强化能动司法理念,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也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人民法院肩负着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强化能动司法理念,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保障发展、依法办案与维护稳定、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必须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创造性、灵活性地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总之,只有坚持以能动司法理念指导司法服务实践,充分展示法律智慧与政治智慧的最佳契合,才能有效发挥审判机关在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提出“要强化能动司法理念,不断增强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的工作要求,并采取积极措施,强力推进落实。在保障实现工业强市发展战略方面,围绕加快发展目标,提出对涉及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和增总量、调结构、扩内需,推进再翻番过程中出现的破产改制、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纠纷案件,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要依法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使企业尽快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依法严厉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护商、安商、稳商的法治氛围。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把保障“三农”作为司法服务重点,提出要审慎处理山林、鱼塘和土地流转和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领域发生的纠纷,积极 、主动、有效地为“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做好司法服务,确保党的各项富农惠农政策的顺利落实。在执行服务方面,立足保障再翻番大局,提出要充分考虑吉林市作为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讲究司法艺术,妥善协调各种利益需求,审慎采取法定的各种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机械司法、孤立办案而导致执结一起案件、跨了一个企业、多出一批失业者等问题的发生。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方面,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大局,提出要主动为领导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法律建议,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出台重大政策的研究论证,主动建言献策,促进科学决策,不断提高保障服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同时,积极开展司法服务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军营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矛盾和问题,使司法审判、司法改革、司法管理的成效更多体现在改善民生、维护民生和保障民生之中,满足社会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不断丰富“人民法官为人民” 主题实践活动的实践内涵。

通过上述司法服务措施的有效落实,展示全市法院能动司法成果,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在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过程中的能动作用。

 

责任编辑: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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