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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完善审判监督指导机制确保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
作者:董文升  发布时间:2010-04-06 08:11:5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针对如何预防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桦甸市法院一方面严把案件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另一方面提高法官素质,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的监督。具体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指导机制。在刑事审判中,该院要求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罪”,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分别就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正确适用缓刑以及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刑罚等统一尺度,防止裁量失衡。在民事审判中,推行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时限等制度,提高证据采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专门合议庭,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分别就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统一裁判尺度;要求全院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二是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制度。增强裁判文书对证据效力的分析,可以有效限制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主观随意性,避免权力滥用。判决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说理尤为重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依据其对法律价值的取舍,以相关的法律原则为准绳,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按逻辑思维规则的要求,演绎出对案件处理意见的判断,使其自由裁量的合理性一目了然,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当裁判。加强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不仅能真正体现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原则,还能使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从内心认可并接受判决结果。对于上诉审法院,也可以通过审查原审的判决理由来衡量原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理,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是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为重点,完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构筑预防审判行为差错和错案发生的防范机制。通过评查可以提高审判质量,减少审判行为差错及违法审判行为的发生,从而降低上诉率,提高服判率。该院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定期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建立审判行为差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界定了审判行为差错和错案责任的范围,规定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处罚办法,使审判行为差错和错案责任追究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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