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6月间,于某等三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他人手中购买高考作弊器材,之后数次到吉林省桦甸市以每套人民币5000.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并承诺在高考期间用出售的作弊器材给考生传输答案,后再根据不同科目收取试题答案的费用。通过以上方式于某等人共购进作弊器材26套,售出20套,销售得款人民币10 000.00元。2009年6月3日桦甸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将于某等人抓获并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2 200.00元,同时扣押作弊器材六套、笔记本电脑两台、金属探测器、手机信号屏蔽器、散热架、无线网卡等涉案物品。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于某等三人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自桦甸市设县建市以来尚属首例,为起到警示作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于某等三人非法买卖作弊器材,意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了惩处,望作为前车之鉴,对此类人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