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托老院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
2008年10月,原告王某(82岁)在被告托老院不慎摔倒,造成左颞叶脑挫裂伤,左颞叶血肿,双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蛛网膜下腔出血。原告诉讼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4万余元。期间,原告的儿子多次找到托老院,表示不解决问题绝不罢休。托老院觉得很委屈,因为平日对老人也是细心照料。因分歧较大,双方一直未达成合意且对抗情绪激烈。
此案虽普通但影响却很大,极易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龙潭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栾何副院长要求办案法官一定要力争把矛盾化解到萌芽状态。审理中,办案法官李赞考虑双方矛盾较深,此时调解可能达不到最佳效果。开庭前,吴丹伟副庭长、李赞法官多次到原告家里走访、谈心,深入了解原告及家人的真实想法,又多次到托老院实地走访。在详细了解双方对此案处理的想法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后,在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开始缓和情况下,努力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坐到了一起,开始了调解工作。办案法官针对当事人的疑问和争议的焦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法与理两方面逐一解释。办案法官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原、被告积极要求与对方和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并当庭给付,原告也自动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