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商者不合法经营,想通过投机取巧手段非法获利,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磐石市法院就公开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以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伙同金某、李某(均已判刑)、张某(在逃)在云南省昆明市,买下云南昱瑞贸易有限公司,昆明佳鑫源科贸有限公司和昆明志恒经贸有限公司,准备给磐石市旭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金某先后通过他人以每份2 500.00元价格买来2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昱瑞公司和佳鑫源公司的进项,抵扣税款,而后由李某和被告人王某虚开出记账联品名为皮棉而抵扣联品名为铁精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记账联报税务局,将其中220份抵扣联以每份4 700.00元的价格卖给旭鑫公司,价税合计24 623 690.00元,税额2 832 813.61元。非法获利4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分得赃款23 000.00元。
另查,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金某在其他犯罪案件的同案人的真实姓名、隐匿地点,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该两名同案人抓捕归案。被告人王某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
磐石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向公安机关提供另案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藏匿地点,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可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亦可对其减轻或免予处罚。考虑被告人王某悔罪,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