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某信用社职工郭某,利用工作身份和与储蓄户经常打交道的“老关系”,在2007年3月至2009年4月份期间,用所在单位信用社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先后与被害人皇某等43人签订私自打印的虚假入股协议,骗取74笔涉案金额人民币233.5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前期高息借款。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磐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人郭某为获得转借利息,于2006年至2009年4月间,采取以给5分、8分、1角、1角5分的高利息相利诱的手段,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先后百余次将张某等人的存款吸收到自己手中进行转借获取利息差价,后上述被害人相继找到其索要欠款,本案被告人为偿还吸收的他人存款,遂以所在单位名义,自己打印出入股协议书后,偷盖所在单位业务公章、储蓄专用章,于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间,采取以其名义入信用社股、利息比正常存款利息高的欺骗手段在所在单位的储蓄窗口,先后74次欺骗存款储户皇某等43人,涉案金额达233.5万元。
磐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的规定,采取以给付高额利息的利诱手段,以民间借贷形式,并明确期限和利率,非法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为了清偿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还采取欺骗手段,在单位营业窗口,进行集资诈骗,其行为亦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又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因被告人郭某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服法,亦能悔罪,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