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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五项措施提高案件调解率有成效
作者:郭金夫  发布时间:2010-02-02 08:20:31 打印 字号: | |

磐石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和谐司法理念,充分注重用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有力地促进了辖区的社会稳定。2009年审结民商事案件1811件,案件调解率为66%,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26件,调解率为92.1%,审理行政案件155件,行政协调结案率为90.9%,执结执行案件535件,执行和解结案率为32.7%。综合调解结案率达到70.2%。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加强立案窗口建议功能。在当事人递交诉状时,立案人员根据纠纷类型和案件情况,向当事人发放调解建议书,介绍诉前调解的特点、程序、优势及其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引导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二是创新工作方式,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将案件的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执行的每个环节、每个阶段、每个节点,并将原来由立案庭统一送达、排期工作拿到对口业务庭室,由承办案件法官在亲自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的同时,针对案件的调解可能性找准切入点,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三是整合调解资源,实现司法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动员机关、社区、乡村组织、人民陪审员、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亲朋好友等社会力量联动调解,形成调解合力;基层法庭深入群众、深入案发地开展巡回调解,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四是找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时找到被害人,告知诉讼权利与义务,在开庭审理前,认真了解双方的矛盾起因,案件发生过程细节;开庭审理时,细致地查明案件事实,向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识,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同时根据宽严相济以及罚当其罪的原则,在量刑上对已赔偿的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是采取定期考评、奖优惩劣等有效措施,制定了评选年度“调解能手”、“调解先进集体”、“调解先进个人”的奖励措施。对年度调解结案数量居首的法官进行表彰,并给与物质奖励,对调解工作成效较差的部门和个人规定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先评优。并将调解率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和个人绩效考评,在评先晋职时予以充分考量。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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