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解决一起多年群体上访案件。
2003年原告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昌建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与被告郭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所有的面积300多平米的厂房以6.5万元转让给被告,并已在房产部门进行了过户登记。原告职工100多人认为该买卖协议没有经过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严重侵犯了职工集体利益,遂于2006年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009年昌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郭某不服,向吉林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开庭后,正值六十周年国庆,民三庭庭长徐金波及时接待了昌建公司的信访群众,避免了在国庆期间进京上访问题。国庆节后,二审法院以本案一审存在程序问题为由发回昌邑法院重审。昌建公司不满发回结果,又开始到中院上访,表示坚决不回昌邑法院审理,要求中院必须解决。
对于该案,中院领导十分重视,特地安排审判经验丰富的民三庭庭长徐金波负责接待上访当事人并妥善处理此事。徐庭长从案件实际出发认为该案从法理上来讲,郭某应当胜诉,但从情理上来讲,昌建公司一方的上访群众均为六七十岁的老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多年上访不过是为了求得一点经济补偿,也应得到支持。徐庭长耐心地劝说安抚上访群众,认真倾听他们的请求,对他们历尽艰辛多年上访的心情表示理解,对他们因单位经营不善行将破产致使生活困难表示同情,并表示一定帮助上访群众促成此事的妥善处理。徐庭长的诚恳态度让上访老人的情绪稳定了下来,但多年的上访经历让他们对政府对法院都产生了深深的怀疑,又多次到中院和昌邑法院来访。徐庭长认真接待上访群众诚恳耐心的态度终于赢得了上访者的信任和理解,其请求的补偿数额也从100万降到了40万、20万直至7万。同时,徐庭长多次找到郭某及其代理人做调解工作,郭某一方从坚决不同意补偿到态度有所松动,徐庭长在其中做了大量细致耐心的工作,最终以郭某的代理人为突破口说服其劝说郭某接受了7万元的调解方案。
徐庭长通过细心调解成功化解了一场多年的群体访事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受到了基层法院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