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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争议引发五年诉讼纠纷法官耐心调解得以妥善解决
作者:王亮  发布时间:2009-12-30 08:33: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龙潭区法院受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经调解最终原告撤诉,长达五年的诉讼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于某原为被告吉林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股东。2004年被告股东大会决议向部分出资人回购出资。2005年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出资回购说明书和关于取消出资人资格的通知,并将出资股金原值及利息交给了原告。原告以公司按照股东出资原值收购股权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股权收购价款。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又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院再审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依然不服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在省高院审查过程中,原告撤回再审申请,并于20099月起诉至龙潭区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取消原告出资人资格的通知,恢复原告的股东身份。

案件移送到该院民二庭后,办案法官张琳经过仔细阅卷发现原告虽然变更了诉讼请求,但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没有变,按照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但案件纠纷已达五年之久,当事人情绪异常激动。办案法官考虑到如果机械的驳回原告的起诉,势必造成原告继续申诉、上访,给法院造成负面影响,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彻底、圆满解决该案,办案法官与主管院长和庭长多次研究,积极寻找化解矛盾的切入点,最终确定了以调解为手段、以案结了事为目标的工作思路。办案法官通过打电话、到家里、到单位等方式,面对面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地疏导,消除双方的对抗情绪。待到时机比较成熟时候,又努力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一起。法官对双方在理解上的分歧进行了充分的释明,并与双方当事人共同探讨大家都能接受利益平衡点,寻求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法官真诚的努力感动了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一起长达五年的诉讼纠纷至此画上了圆满句号。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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