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聋哑人组成盗窃团伙,在公交车上疯狂作案,短短半个月就实施盗窃十余起,涉案金额4518元。近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残疾人盗窃犯罪案件,8名律师为当日庭审中的聋哑被告人进行了辩护,3名司法廉政监督员到庭现场监督。
被告人袁某、赵某等八人均为聋哑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结识,相互勾结,组成犯罪团伙来吉实施盗窃。被告人袁某在朋友的帮助下,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赵某等、刘某、王某、朱某、牛某、徐某、户某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系该团伙的组织者,系主犯,应按团伙盗窃总数额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王某、徐某在盗窃犯罪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均系又聋又哑的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有盗窃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将择日宣判。
据统计,我国现有残疾人约6300多万,其中,聋哑人约1770万。残疾人由于生理、心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在现代社会激烈的竞争中往往会处于弱势,由此人们更多的是给予同情和对其工作、生活的关注。
近年来,聋哑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他们所结成的犯罪团伙配合默契,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更反映出这一社会问题的严重性。
据此案主审法官介绍,从犯罪的动机上看,无稳定收入,缺乏谋生技能和就业机会,是导致聋哑人刑事犯罪的重要因素。从犯罪的类型上看,聋哑人犯罪主要以侵财型的盗窃、抢劫作案为主。从犯罪的组织形式上看,聋哑人刑事犯罪的团伙性倾向十分突出。从犯罪的手段上看,聋哑人把盗窃、抢劫、侵财作为获取钱财的手段,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
聋哑人虽然生理上出现残疾,但其精神或智力是健全的,他们犯罪应当与正常人一样负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聋哑人毕竟有生理缺陷,其中许多人因生理上的障碍不仅使他们在生活中会遇到许多困难,也会给他们接受教育带来不便,影响对事物的理解和对是非的判断,因此,对他们的处罚可以轻于正常人。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即必须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其他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