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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立案二庭成功调解一起行政申诉案件
作者:丛军霞  发布时间:2009-12-28 10:21: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林中院立案二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不服政府作出的拆迁行政裁决引发的申诉案件。

2007年,吉林市昌邑区西山区域被规划拆迁。由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同年8月,市建委作出了行政裁决,裁定货币补偿共计24万余元。后被拆迁人房屋被强制拆迁。被拆迁人不服,向昌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裁决并给予拆迁补偿款60万元。本案经过两次一审、两次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了被拆迁人的诉讼请求。被拆迁人不服,向本院申诉,要求再审改判。

本案经听证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是合议庭还考虑到本案系因民事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毕竟被拆迁人的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补偿款却仍未到位。同时,本案的拆迁人是昌邑区幸福管委会,作为一级政府组织,也多次表示愿意从执政为民的角度适当提高补偿款以求化解矛盾。对此,本着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合议庭从本案纠纷的根结入手,多次组织拆迁双方就民事补偿部分进行调解。最终促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了民事拆迁和解协议。拆迁人提供两栋房屋予以安置被拆迁人,并补偿被拆迁人其他无照房屋及附属设施共计29万余元。案件在办案人的调解下,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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