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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审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再审案件
作者:郭春明  发布时间:2009-12-25 08:10: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林中院审监二庭办案法官郭春明在办理被告人温某故意伤害,被害人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时,就附带民事部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对被告人刑期作出相应调整,得到了双方的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7年7月26日,于某和赵某夫妇二人从吉林市洛维格投资有限公司处买得房屋一处。后因房屋漏水,于某夫妇找洛维格公司维修,洛维格公司同意维修,并将一处房屋交给于某夫妇暂时免费居住,因该房屋没有安装座便,洛维格公司请在此楼内施工的温某帮忙安装,温某答应帮忙安装。200712317时许,被害人于某的丈夫赵某在该公寓六楼找到被告人温某询问温某为什么没有帮忙安装,被害人于某及其丈夫继而因是否帮忙安装问题与被告人温某发生口角并撕扯,被告人温某下楼离开现场时,被害人于某追至四楼缓台楼梯处,上前抢被告人温某手里的铁锹,不让其走,在抢锹过程中致使于某从楼梯滚下,造成于某腰部受伤。经吉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

本案原一、二审裁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二年,民事部分依法支持于某诉请。于某对一、二审裁判不服,向本院申诉,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在本院再审过程中,办案人了解到被告人温某家在农村,生活困难,靠打工维持生活,温某因本案入狱后家里妻儿失去最主要经济来源,而在本案起因上被害人有较大过错,为此办案人加大调解力度,通过多次调解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于某与被告人温某,洛维格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温某赔偿于某2万元,洛维格公司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万元。同时对被告人温某刑期做出相应调整,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温某现已释放出狱。

通过办案人的努力调解,使被害人实际损失得到了赔偿,避免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同时也使被告人得以提前出狱,重新与家人团聚,使家庭生活困难状况及时得以缓解,避免了婚姻家庭危机的出现。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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