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中院审监二庭办案法官郭春明在办理被告人温某故意伤害,被害人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时,就附带民事部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对被告人刑期作出相应调整,得到了双方的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7年7月26日,于某和赵某夫妇二人从吉林市洛维格投资有限公司处买得房屋一处。后因房屋漏水,于某夫妇找洛维格公司维修,洛维格公司同意维修,并将一处房屋交给于某夫妇暂时免费居住,因该房屋没有安装座便,洛维格公司请在此楼内施工的温某帮忙安装,温某答应帮忙安装。
本案原一、二审裁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二年,民事部分依法支持于某诉请。于某对一、二审裁判不服,向本院申诉,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在本院再审过程中,办案人了解到被告人温某家在农村,生活困难,靠打工维持生活,温某因本案入狱后家里妻儿失去最主要经济来源,而在本案起因上被害人有较大过错,为此办案人加大调解力度,通过多次调解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于某与被告人温某,洛维格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温某赔偿于某2万元,洛维格公司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万元。同时对被告人温某刑期做出相应调整,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温某现已释放出狱。
通过办案人的努力调解,使被害人实际损失得到了赔偿,避免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同时也使被告人得以提前出狱,重新与家人团聚,使家庭生活困难状况及时得以缓解,避免了婚姻家庭危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