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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09年商事案件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作者:李萍  发布时间:2009-12-18 08:05:47 打印 字号: | |

龙潭区法院立足审判实际,充分发挥调解、疏导职能,大力加强诉讼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达成和解,取得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双赢”,大大增加了调解撤诉及服判息诉率。截止10月底,审结商事案件171件,调撤结案125件,调撤率73.1%。服判率达88.9%

一、高度重视。主管院长和庭领导把大调解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定期召开会议,动员、要求每一位审判人员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加强对案件的调解工作。明确主管院长、庭领导分工、分级负责调解的责任,指导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研究制定重大案件、涉稳案件等案件的调解方案,安排落实相关工作事宜,汇集报送调解工作信息等。
    二、明确任务。为确保将调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明确了调解工作目标,并将商事法官当年案件调解率作为岗位目标考核指标之一。

三、落实各项调解措施:1.重点案件重点调解。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除依法不能调解的案件外,所有案件均应调解。对重大、疑难案件、受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督办案件,更要迎难而上,重点调解。2.全程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不管是证据交换阶段、庭审阶段、合议庭评议以后,只要是未宣判前,都不轻易放弃调解可能。3.分工负责,分级落实。只要案件存在调解可能,由承办人先行调解,并查清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掌握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的底线。对承办人初步调解未能成功的案件,由合议庭评议认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晰法律适用。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庭领导、主管院长亲自主持调解。4.利用一切有利因素促进调解。要求每一位审判人员在调解工作中既要高度重视,又要拓宽思路,加大力度;要善于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因案因人、因事因时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步骤促成调解。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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