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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上访,法院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作者:张秀斌  发布时间:2009-12-04 08:53:32 打印 字号: | |

舒兰法院立足审判实践,坚持“三个至上”,树立诉讼调解工作新理念,以真情和责任心,坚持多做调解教育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成功调解一起近十年的集团上访案件。

19999月,吉林济邦药业有限公司立项并开发建设吉林市蕙丰制药有限公司综合楼。19991025,吉林济邦药业有限公司与舒兰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六工程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舒兰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六工程处承建该建楼工程,该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者为自然人吴忠兴,该综合楼在建筑过程中,原告韩绳学等12人与被告吴忠兴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付购楼款,该楼峻工后原告等12人入住,由于吉林济邦药业有限公司以该楼为本公司立项开发,施工人吴忠兴无商品房预售资格为由对吴忠兴的售楼行为拒绝承认,致使原告韩绳学等12人无法履行购楼协议,也无法取得住宅楼的所有权,经过长达近十年的上访无果,于2007年到舒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忠兴、吉林济邦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舒兰市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工程处履行自己与被告吴忠兴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吉林济邦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院申诉,20087月吉林市检察院对舒兰法院审理的该部分案件提起抗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发回重审。

在案件重审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比较大,且又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如果仍单纯的以判决方式结案,不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矛盾,而且还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极易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在开庭审理前办案法官通过问、查、看、谈等方式,准确掌握当事人诉讼心态,找到形成纠纷的真正原因,进行先期调解,审理案件过程中她们严格贯彻“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树立诉讼调解工作新理念,为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按自己的意志处分权利提供了积极条件,保证了调解工作的规范性,终于使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由吴忠兴出售的,由韩绳学等12人购买的14户(共计约828平方米)房屋,吉林济邦药业有限公司同意将该部分房屋抵作工程款拨付给吴忠兴,购房款由吴忠兴自行收取,对出售价格吉林济邦药业有限公司不参与意见,吉林济邦药业有限公司与吴忠兴结算后为原告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当12名原告收到法院调解书的时候,长长的舒了一口气,上访了近十年房屋产权纠纷终于有了一个让他们满意的结果,为表达对舒兰法院的感激,十二名原告为法院送来“执法如山,为民解决十年之难”锦旗一幅。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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