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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妻代夫签人身保险合同获赔案
作者:郭金夫、高清林  发布时间:2009-11-25 08:21:13 打印 字号: | |

丈夫意外身亡后,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亲笔签名而辩称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420,磐石市法院经两次开

庭后成功调解此起妻代夫签人身保险合同获赔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陈连英保险金40,000.00元,使得纠纷圆满解决。

20071012,原告陈连英到第三人磐石邮政储蓄银行红旗岭支局存款,在储蓄员的建议下,原告办理了以其丈夫高德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原告为受益人的国寿鸿丰两全分红型保险。原告投保20份,保险费20000.00元,保险期限为5年,业务员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原告代笔签署高德的名字。2008924,被保险人高德骑摩托车在上班途中行驶至磐石市红旗岭镇内何家村路口之间水泥路段处时与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正峰、乘车人安玉龙、齐晶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保险人高德死亡。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磐石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上道行驶,未戴安全头盔,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高德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保险人高德身故后,原告到被告处申请理赔时,被告以原告是以被保险人高德名义签订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合同,属于无效代理合同。被保险人高德违法骑摩托车上路行驶,依据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该次出险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拒绝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但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18800.00元。

法院为平息矛盾,两次开庭后并没有急于下判决,而是采取了快审缓调,张弛有度的策略,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以案析理,法情相融,最终促成双方笑颜和解。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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