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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四项措施灵活息诉促和谐
作者:王冰  发布时间:2009-11-20 08:38:51 打印 字号: | |

永吉县人民法院坚持把案件息诉服判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来抓,通过采取多种灵活方式,把息诉服判工作做到实处。

一是审前权利释明,树立法官威信。庭审前,办案人对每一起案件都从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法律关系上释明当事人处于什么位置、应当如何行使权利、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用什么来加以证明这一问题,无论对原告还是被告,都能做到释明到位、一视同仁,让当事人真实地感受到法官的公平与正义,从而有效避免当事人对法官的合理怀疑与猜测。

二是审中说理引导,力求胜败皆服。庭审中,积极发挥法官居中裁判的作用,在耐心做好当事人调撤工作无果的情况下,认真把握案件庭审的每一环节,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举证、质证。同时,紧紧抓住庭审中当事人辩论和陈述的环节,正确引导当事人围绕事实和主张进行辩论和陈述,让当事人在庭审中把想说的话说透。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判决书,准确论述当事人所主张的观点,积极阐明对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支持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和依据的法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胜败无怨。

三是审后以案说法,消除诉后积怨。对每一起待宣判的案件,特别是亲情关系等类型案件,把消除当事人诉后积怨作为案件宣判前的重要工作来做。在案件宣判前,积极同当事人再次进行沟通,特别是向败诉方的当事人,耐心地讲解败诉原因,并拿同类案件的判例,特别是上级法院的相同判例来讲解,让当事人对其败诉原因做到心中有数。

四是调解贯穿始终,力求互谅互让。坚持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庭审前,积极把握当事人咨询、限期举证、证据交换等环节,对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的案件,积极进行调解,注重以情感人;庭审中,把握法庭调查、当事人辩论、法庭调解等重要环节,在认真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找准焦点,对症下药,注重以理服人;庭审后,把握定期宣判前这一环节,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再次调解,力争调解结案,对履调不成的案件及时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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