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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立案一庭在财产保全和管辖异议环节成功促成一重大案件和解撤诉
作者:廖卉  发布时间:2009-11-19 08:56:31 打印 字号: | |

2009810,吉林中院受理吉林省重点企业吉林市博大生化有限公司诉宜兴市格兰特干燥浓缩设备有限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时受理原告博大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在审查并查封原告担保财产后,吉林中院派出干警于817赴江苏省宜兴市对被告公司银行账户做了限额600万元的冻结。随后,被告宜兴格兰特公司向本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主张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应当移送宜兴市法院审理。

背景介绍:

原告博大公司(甲方)与被告格兰特公司(乙方)在200652627日先后签订两份订货合同,订购被告公司生产的多台设备,总价款为1516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90%货款,被告交付了全部设备但未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也没有履行安装调试义务。格兰特公司于200932以博大公司为被告在宜兴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大公司支付剩余10%货款151.6万元及利息。在该案审理期间,博大公司于2009810向本院以格兰特公司为被告起诉,以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判令设备生产违规立即停止使用为由要求解除4GZG-1000型管束干燥机买卖合同,要求判令被告格兰特公司返还484万元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分歧较大,而且都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冻结了对方银行账户,对双方正常的生产经营均造成不利影响。原告公司是吉林省重点企业,公司的多位董事、股东是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对案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高度关注。

处理情况:

立案一庭在异议审理当中,充分考虑到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经营合作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利害关系,表面简单的诉讼管辖争议在双方利益平衡转换中实际起着微妙而关键的作用。站在服务大局,服务企业发展的政治高度,院主管领导周文君副院长亲自指挥,把握节奏,在案情复杂、双方在谈判桌上互探虚实的情况下,决定对异议暂缓处理,后经多方努力,谈判未果,双方较量的关键筹码汇集在异议处理上。在“国庆”节后上班伊始,安排立案一庭的庭长白岩、副庭长李寅专程到省高级法院就管辖异议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请示。第二天先到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管理处就专业问题进行咨询,后又兼程赶往争议设备安装生产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对原告即本地企业在案件争议实体上的合理性有了充分把握,并在异议处理上形成初步意见。当天下午,前往市人大进行综合汇报,表明本院服务企业的基本态度,明确对管辖异议的初步处理意见,同时对其中法律问题和处置风险作了充分说明。在获取市人大的大力支持后,立案一庭快速履行异议审查处理程序,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宜兴格兰特公司的管辖异议。裁定书送达后,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态度和谈判态度发生重大变化。经过数次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时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对方银行账户的冻结。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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