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明因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吉林市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250万元及利息,吕维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吉林市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向本院抗诉,本院依法提审本案。办案人得知当事人具有调解的意愿后,抓住这个契机,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在开庭之前,即11月10日将各方当事人传到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吕维军于调解当日一次性给付王昭明150万元,当事人之间就本案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因纠纷已诉至法院,当事人之间缺乏信任感,且涉及的款额巨大,原审原告一方坚持收到150万元后再签收调解书。合议庭将此情况和庭长研究后,决定由办案人陪同双方当事人到银行办理转款、汇款事宜。这样,办案人不辞辛劳,在吉林银行和农业银行之间辗转几个来回,终于使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审原告收到款项后签收了调解书,并给对方当事人出具了收条,至此,纠纷获得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表示了感谢。
审监一庭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成功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为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在审判工作中应发扬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