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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审监一庭快速调执一起检察机关抗诉民事纠纷案
作者:张笑飞  发布时间:2009-11-17 08:28:56 打印 字号: | |

1110,中院审监一庭成功调解执行一起因检察机关抗诉而提审的民事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王昭明因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吉林市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250万元及利息,吕维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吉林市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向本院抗诉,本院依法提审本案。办案人得知当事人具有调解的意愿后,抓住这个契机,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在开庭之前,即1110日将各方当事人传到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吕维军于调解当日一次性给付王昭明150万元,当事人之间就本案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因纠纷已诉至法院,当事人之间缺乏信任感,且涉及的款额巨大,原审原告一方坚持收到150万元后再签收调解书。合议庭将此情况和庭长研究后,决定由办案人陪同双方当事人到银行办理转款、汇款事宜。这样,办案人不辞辛劳,在吉林银行和农业银行之间辗转几个来回,终于使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审原告收到款项后签收了调解书,并给对方当事人出具了收条,至此,纠纷获得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表示了感谢。

审监一庭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成功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为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在审判工作中应发扬下去。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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