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通过多次的耐心调解和辛勤努力,最终使一起经历六次审理,均不服判决结果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多年来的积怨。
2001年9月,被告于某与原告龙潭区某村民委员会签定了一份承包村卫生服务站的合同,约定承包期间为2001年9月至2031年9月,承包费用为每年3万元,承包期间村里不准许再批准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行医,如有违约,合同终止。被告于某只交纳了2001年一年的承包费用,后因村里违约批准了其他个人行医行为不再交纳承包费用至今。原告龙潭区某村民委员会因被告于某未交纳承包费用来该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承包合同关系,被告从卫生服务站迁出。
原、被告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该院曾作出(2006)龙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于某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于
为了进一步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