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首页法院要闻
官司积怨深 法官解纠纷
作者:果丹  发布时间:2009-11-05 09:20: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通过多次的耐心调解和辛勤努力,最终使一起经历六次审理,均不服判决结果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多年来的积怨。

20019月,被告于某与原告龙潭区某村民委员会签定了一份承包村卫生服务站的合同,约定承包期间为20019月至20319月,承包费用为每年3万元,承包期间村里不准许再批准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行医,如有违约,合同终止。被告于某只交纳了2001年一年的承包费用,后因村里违约批准了其他个人行医行为不再交纳承包费用至今。原告龙潭区某村民委员会因被告于某未交纳承包费用来该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承包合同关系,被告从卫生服务站迁出。

原、被告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该院曾作出(2006)龙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于某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于2007921作出(2007)吉中民一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于某亦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于2008327作出(2007)吉中民监字第45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于某不服,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省检查院于200862作出吉检民抗(200862号民事抗诉书,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省高院院于20081124作出(2008)吉民监字第872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级法院院于2009325作出(2009)吉中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该院(2007)吉中民一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2007)吉中民监字第45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及本院(2006)龙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09430重新受理后,案件移送到审判监督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某于200965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原告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3 0余万元。办案法官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本着院里开展的“奋战六十天”办案竞赛活动中“比效果”,即“进一步加大调解、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力度,尽量适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原则,积极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并在开庭前后多次组织调解工作。由于案件历时较长,双方当事人都剑拔弩张,一方是村委员会——不肯让步,一方是为村民服务的卫生服务人员——只想争口气,几次拟定的调解协议都在面红耳赤后不欢而散的尴尬场面中不知归属。

为了进一步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1015日上午,办案法官一行三人来到江北乡大屯村进行实地走访调解工作,时值秋收,村民都在地里干活,法官只好遍访每片田地寻找双方当事人,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把大家召集到了一起,在田间地头,法官耐心劝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当事人都被法官的那份诚心所打动,均表示同意和解,本诉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自愿撤回反诉,摒弃前嫌,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张利宏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